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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走私贩卖毒品情节是否严重?
时间:2017-10-26 16:09:50    浏览次数:1        

   如何认定走私贩卖毒品情节是否严重?这其中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严重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情节严重”情形;“其他毒品数量大”情形以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情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347条其中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到的“情节严重”是指: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其中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到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我国《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其中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由杭州贩卖毒品律师刘富海为您提供,想知道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杭州西湖区亿维法律顾问刘富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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