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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
时间:2016-10-08 18:00:44    浏览次数:44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一、概念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

 

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有预谋的实施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在某一地点蹲守,对经过的多人分别实施抢劫;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虽有犯罪的意图,但没有具体、详细的计划,采取见机行事,如基于盗窃的意图,在不同时间、地点实施盗窃。

 

二、构成条件

 

1、行为人连续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支配下进行,其对每次犯罪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有清醒的认识。

 

2、每次犯罪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

 

3、每次犯罪行为都触犯同一罪名。

 

三、处罚规则

 

以一罪定罪处罚,多次犯罪作为量刑情节。

 

四、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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