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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收监后和亲属会见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7-01-05 19:53:45    浏览次数:36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帮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