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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时间:2017-01-09 20:30:07    浏览次数:38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帮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本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可以是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另外,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财物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原则上就成立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所得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而以诈骗罪论处。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荣誉或者玩弄女性。虽然,行为人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时常常也会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但骗取财物往往不是招摇撞骗的主要目的。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