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分析
一、关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缴纳
法律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0701实施 部门规章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0530实施 部门规范性文件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可由个人缴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0701实施 法律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0530实施 部门规范性文件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可由个人缴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0701实施 法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0530实施 部门规范性文件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四、关于生育险、失业险,是否强制由用人单位缴纳,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