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残等级 | 保留劳动关系 | 终止劳动关系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 |
7-10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 | ||||
十级 | 本人工资*7(基金)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 | |
九级 | 本人工资*9(基金)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 |
八级 | 本人工资*11(基金)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 | |
七级 | 本人工资*13(基金)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
5-6安排适当岗位,难以安排则支付津贴 | 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 | |||
六级 | 本人工资*16(基金) | 本人工资*60% /月(单位)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五级 | 本人工资*18(基金) | 本人工资*70% /月(单位)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 | ||||
四级 | 本人工资*21(基金) | 本人工资*75% /月(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23(基金) | 本人工资*80% /月(基金) | ||
二级 | 本人工资*25(基金) | 本人工资*85% /月(基金) | ||
一级 | 本人工资*27(基金) | 本人工资*90% /月(基金) | ||
备注: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明细 | 标准 | 金额 | |||||
护理费 |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详见上表。 | ||||||
伤残津贴 | 详见上表。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1-4级)/单位(5-6级)补足差额;1-4级退休后,停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 | ||||||
伙食补助费 |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到统筹地工以外就医,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6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近亲属可享;1-4级 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可享)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之和不应在高于其生前工资。(1-4级 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可享) | 配偶 | 生前工资*40% /月 | ||||
其他 | 生前工资*30% /月/人 | ||||||
由单位支付的费用
明细 | 标准 | 备注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详见上表 | 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 |
伤残津贴(5-6级) | 详见上表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总结编辑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
具体计算可联系:刘富海 1596889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