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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例分析
时间:2016-05-31 17:09:16    浏览次数:825        

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例分析


【案情】A与B因故发生厮打,B被打倒在地(构成轻伤),为阻止B求救,A将B价值6000元的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后将手机丢弃。


【评析】因A与B厮打并非出于抢劫财物的主观故意,故该伤害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抢劫罪;A将B的手机拿走后丢弃,证明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该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