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析
一、归责原则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版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的归责原则分下述三种: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存在可推定其存在过错的法定事由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后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