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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放卡片形式介绍卖淫行为的认定
时间:2016-06-03 13:21:56    浏览次数:610        

以发放卡片形式介绍卖淫行为的认定


在宾馆等公共场所发放招嫖卡片,接到嫖客电话后,再找卖淫女,嫖资由卖淫女向嫖客收取,从中提取抽成的行为,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的主要界限在于,卖淫女是否由行为人管理、控制。


【判例参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通过发放招嫖联系卡片的方式,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案子,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当,予以纠正。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该案被选为指导案例,刊登于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10日期第6版,确定的裁判要旨为: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在宾馆等公共场 所发放招嫖卡片的形式介绍卖淫嫖娼,对卖淫女未实施操作、控制、按理等组织行为,且无固定卖淫场所的,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