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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与案外人乙办理离婚并订立分家析产书,约定共同财产某房屋归女儿所有,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后甲分别两次向原告丙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房屋无偿赠给其女儿,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该过户行为。
【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评析】
本案例中赠与房产的依据并非离婚协议,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的依据不是双方的离婚协议,是甲乙之间的分家析产书。甲将诉争房屋通过析产的形式无偿赠给其女儿,导致丙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予撤销。且在赠与之后,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转移,在此期间又发生了债权关系,在债权关系发生之后,又以非离婚协议为由过户给女儿房产,又由于债务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此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