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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非依据离婚协议应撤销
时间:2017-08-02 14:50:14    浏览次数:658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与案外人办理离婚并订立分家析产书,约定共同财产某房屋归女儿所有,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后甲分别两次向原告丙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房屋无偿赠给其女儿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该过户行为。

 

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评析

本案例中赠与房产的依据并非离婚协议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的依据不是双方的离婚协议,是甲乙之间的分家析产书。将诉争房屋通过析产的形式无偿赠给其女儿,导致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予撤销。在赠与之后,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转移,在此期间又发生了债权关系,在债权关系发生之后,又以非离婚协议为由过户给女儿房产,又由于债务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此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