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将股权交给员工B代持,后A查找股权账目发现,B已经把他名下代持的一半股权过户给了大股东控股的另一家公司,股权代持的风险在哪里呢,A能否追回自己的股权?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评析】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而言,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依据公证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A若有经过公证的协议,依照这个协议,就可以直接认定代持的基本事实,这个对A而言无疑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