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怀孕女职工在未向其聘用单位请假的情况下,连续4天未到岗。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该女职工签收通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驳回后其向法院起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根据按照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析】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故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之规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