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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股超1年所得红利免征个税
时间:2017-08-11 14:48:31    浏览次数:474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从今年9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2012年底曾联合发文明确,自20131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部门最新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1)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三部门2012年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1)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9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9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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