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错抢他人财产的行为性质分析
【案情】A与B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后,B借故拖延还款,A因此找讨债公司。讨债公司误将与B姓名相同、性别相同的C当作债务人,追踪C至其小区内并逼停C的车辆,后强行拉开车门,在C激烈反抗的情况下将其拖下车后把车开走。知道错抢后,“讨债公司”立即联系C表示退还车辆,并愿意赔偿C人民币3000元。
【解析】本案“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错抢他人财产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与定性为抢劫罪相较,寻衅滋事更为贴近,理由如下:
抢劫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害财产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讨债公司”最终退还C车辆并对C进行赔偿,其实施涉案行为的目的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实现替人“讨债”,故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讨债公司”的行为,一是其行为客观上符合“强拿硬要”,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二是该类公司的经营模式多为频频通过耍横、追逐、跟踪、拦截、恐吓等方式影响他人生活,而迫使他人非自愿地返还借款,本案中,其亦实际实施了追踪、拦截等行为,且受害人非自愿交出,且行为实施地点为居民小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
综上,认定为寻衅滋事,更为妥当。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