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同居关系成立应以什么条件前提
时间:2017-09-07 22:03:41    浏览次数:66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同居与前夫离婚。几年后,与前妻离婚。期间,出资以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后与他人交往。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所有,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某主张其与王某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

 

评析

甲乙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赠与行为已完成,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