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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起诉自己公司索要工资
时间:2017-09-23 15:02:38    浏览次数:911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乙丙丁共同出资成立了A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作为被告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自公司成立后一直履行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公司认为作为公司股东,只能领取分红款不应当再领取工资,故从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多次与被告其他管理层级领导协商,要求发放工资。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评析】

劳动关系是指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不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还要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