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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已定孩子归属 离婚是否遵循协议?
时间:2017-01-06 14:10:28    浏览次数:32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滨海时报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康某与女友王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康某自称是家中独子,与王某在婚前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如果两人离婚,那么孩子归康某。

 

  康某与王某结婚之后,生下一个男孩,但是两人感情却逐渐发生裂痕,而且经常吵架导致要离婚。目前王某还处于哺乳期,她主张自己抚养孩子,康某提出要按照婚前协议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归属能否变更?

 

  法治滨海律师团: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等身份关系的合同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应根据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而决定。

 

时报记者 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