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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新规
时间:2016-05-03 10:17:21    浏览次数:911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住建部: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遵循立法本意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为体现对公益诉讼支持,《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解释》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被告人受审着正装或便装 不着“囚服”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5月1日起实施

  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改,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22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庭规则》进行了新的修改和完善,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体现六大变化:一是更加注重权利保障;二是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三是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四是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五是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六是更加注重司法礼仪。


五、全国社保基金将迎“扛鼎大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7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其性质、定位、投资运营、监督、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