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请求法院判令网络服务商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任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该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作出了确认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被遗忘权终审裁定,进而在欧盟范围确立了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一般是指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名字或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目前,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该项法定权利。
虽然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通过对该权利法律性质的分析,寻找了现行法律保护的依据,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其提出的“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三大裁判规则必将为被遗忘权的形成和案件裁判标准的完善奠定有力的实践基础,为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