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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欺诈,可要求4S店退一赔三
时间:2016-06-01 11:07:16    浏览次数:74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版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买车可能发现的欺诈行为】

1.买新车,后发现车提车前曾经维修过;

2.买新车,后发现车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

3.买车时指定车的生产批次/时间,后发现其所售车辆的生产批次/时间与指定不符。

 

【评析】若所购车辆存在瑕疵而销售方未告知,或所购得车辆与消费者指定商品信息不符,销售方存在欺诈,即可适用前述法律规定,要求销售方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