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名下的房屋,依据夫妻协议的约定需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乙的名字,若违反约定则甲名下的所有财产归乙所有,后甲并未加上乙的名字,该行为是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
【法律法规】《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评析】
房产原本是一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在房产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房产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单方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