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用其名下房屋拆迁款及婚前存款购买了房屋并出租,购买理财产品等,离婚时,甲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的增值部分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吗?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并且是夫妻共同谋划后的,那么这个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不是夫妻共同谋划,是以婚前财产取得的收益继续在婚后投资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则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案例中甲购房并非为了自住而是收取租金,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若购买的房屋房价下跌,亏损也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应视为共同财产相对妥当。因此,甲以其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和理财产品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投资所得的收益,即房屋和理财产品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