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均确认此借条为对之前借款的总结,当天并未发生实际借款。原告主张借条上借款包含婚前借款和婚后借款,且婚后借款的来源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未就其上诉主张举证。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评析】
若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只能按照被告自认的婚前借款说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各方名下的钱款,在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在婚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其中一半本就属于被告,故对该款项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偿还一半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