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案例分析
时间:2016-06-13 10:55:34    浏览次数:802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案例分析


【案情】 酒驾撞一人,供述带上车时被害人仍痛苦呻吟,将被害人带至医院,认为至医院时被害人已死亡,最终未送至医院急救,离开医院后在公路上漫无目的行驶数小时后将被害人葬于路边树林。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转化的故意杀人罪两者的被害人均系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关键区别在于作为与不作为,本案案发地至医院,因其主观为送被害人就医,行为人尚不构成逃逸。但其后将被害人置于其车内,于公路上行驶数小时之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将被害人置于其他人无法救助的环境之中,与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效果相同,故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应以被害人被带离医院时是否已死亡为判断标准,即若被害人当时未死亡,则行为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若被害人已死亡,则行为人之行为系因酒驾致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的法定量刑幅度内确定刑罚。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