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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将与乙相约开房的情况告知朋友丙丁,言明对方均可与乙发生性关系。乙到后发现有三人但没有离开。甲丙丁按约定顺序先后与小芸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时,其他两人均在房间内,事后乙报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评析】
甲丙丁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