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甲在XX公司担任某管理职,拥有20%的股权份额。甲认为自己年龄大了,与乙协商将其在的XX公司2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于是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XX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未作任何规定,他们也不同意马某随意转让股权,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评析】
根据法条甲乙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会因为没有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得不到工商局的受理。本案例中甲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甲转让股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依法购买该被转让的20%的股权,乙仅有权取得该购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