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原债权人(抵押权人)在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乙后,是否应该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为受让人,不做此种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受让人合法取得、行使抵押权,以及不做此种变更登记对于受让人乙有何种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
《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评析】
抵押权虽然作为从权利理应依法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还是应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为受让人,否则有可能发生该抵押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法律风险,致使受让人无法实际取得、行使抵押权,进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