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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刑责案例分析
时间:2017-08-07 14:47:31    浏览次数:579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法院就合同纠纷案,法院工作人员对甲财产予以查后甲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一部分变卖,一部分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评析

本案例中甲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财产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