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发现某网络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络游戏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可利用某浏览器及相关插件对该系统数据进行修改,甲利用上述漏洞进行反复操作,向游戏账号充值,并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变卖上述账号内的部分游戏币获利。
【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示】
游戏币这种数据的本质是一种赋予玩家权限的口令密码,玩家持有了游戏币就等于获取了一定的权限,可以在游戏中享有相应的权能。非法生成、复制、传输游戏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获取权限,并将该权限让渡给他人的行为。这种权限的载体就是游戏币这种口令密码,它本质上是一种经过信息系统所预先设定并认可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