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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装修款案例分析
时间:2017-08-07 14:49:27    浏览次数:637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甲乙结婚后,乙拿出个人婚前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婚后双方诉讼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针对装修款的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法律法规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评析

夫妻双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通意见乙对该房屋的装修行为不影响该房屋的性质,但甲应适当补偿装修所花的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