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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在案的离婚案件的处理
时间:2017-08-07 14:49:42    浏览次数:684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后乙诉讼离婚,因甲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清,无法联系。法院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我国现行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评析

本案中,婚后离家,去向不清,至今未归,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甲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