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注册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微信平台注册成立多个公众账号。除公众号由甲(另案处理)负责运营管理。微信用户公众号,通过甲银行账户缴纳费用初级会员资格,初级会员发展会员均可得到相应比例返利。甲负责搭建公众平台、提供源代码等技术维护,被告人丙受雇于甲,负责为客户返利、管理客户等工作,经查传销资金有百万余万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本案例中甲申请微信公众号要求公众号关注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甲甲系主犯,丙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