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出资设立甲公司,出资额各占50%。丙任公司财务人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但部分公司物品一直由甲与丙保管。甲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公司物品。甲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由谁掌管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等公司物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虽对公章等物品的管理及持有并无明确的规定
【评析】
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物品属于公司专用物品,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应归公司所有。但从民法公平的角度讲,尽管甲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由谁掌管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等公司物品。但作为代表公司对外经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有权持有和控制公司的上述重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