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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8月7日,《战狼2》票房已逼近33亿大关。《战狼2》上映后,不仅国内评分网站和观众口碑极高,连国外专业电影评分网站IM乙甲打出了动作片类型中7.8的高分。
然而在此之前,《战狼2》因为版权纠纷,险些未能上映。
案件回顾
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
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
该公司认为,登峰国际在未取得自己授予改编权及片名使用权的前提下,对《战狼》进行改编、拍摄,属侵权行为。
而《战狼2》投资方青山亿水公司声明:《战狼》是由登峰国际、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和原春秋时代三方发起拍摄而成。
三方曾在协议中约定,电影《战狼》这一名称的全部权利归登峰国际独享。武汉传奇人实为自己后引入的二级投资人,仅享有《战狼》的署名权和投资收益权,无权干预《战狼》后续影片的拍摄及"战狼"片名的使用。
案件分析
在投资影视等涉及版权时,作为投资方如何通过有效的股权架构或投资架构来保护版权?以《战狼》为例,提供两种比较理想的架构模式作为参考。
理想股权架构或投资架构一解析:一级投资方与二级投资方协议投资,并且明确投资用途、合作方式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此架构中,由于有一级投资方的协议,二级投资方就只能在一级投资方拥有的权利的基础上来行使战狼项目的权利,不得跨越主体。
由此战狼项目的权利不会被滥用。
理想股权架构或投资架构二解析: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对二级投资者进行管理。二级投资者只能通过合伙企业的名义行使来战狼项目的权利,从而避免二级投资者擅自使用电影的版权。
正常情况下,战狼是归属首部《战狼》的所有投资者,但具体的权利归属的分配,需要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
对于战狼侵权的诉讼法院还未给出判决结果,仍需要确认的是当时的协议是如何约定鼎峰国际和武汉传奇人的合作内容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的。
在投资时,股权架构或投资架构是重中之重。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不仅影响自身利益,涉及影视等版权问题,更是会对投资各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