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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乘机拖欠款项的案例
时间:2017-08-09 14:32:09    浏览次数:559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与B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由BA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了价格。合同签订后,A公司开始向B购买材料A公司在欠款说明书上盖章确认。但被告对账后一直未付款给BB多次索款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书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未商议如何付款。因临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故未能支付尚欠B货款。

 

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评析

本案例中,AB双方签订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B巳依约履行义务,A公司应依诚信原则及时向B支付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