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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退休之前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某工程经理,虚构工程,隐瞒事实,上报结算报审金额预行贪污,欺骗签订施工协议,骗取公款。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评析】
甲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构成了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