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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退休前的机会乘机捞一笔
时间:2017-08-09 14:31:50    浏览次数:547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退休之前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某工程经理,虚构工程,隐瞒事实,上报结算报审金额预行贪污,欺骗签订施工协议,骗取公款。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评析】

甲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构成了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