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闪婚讨要彩礼,拿到彩礼后转变态度取消婚约
时间:2017-08-09 14:33:41    浏览次数:668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相识不久后,甲向乙提出闪婚的要求,并约定婚期,后乙向甲家长汇了一笔高额彩礼钱后,甲时常与乙争吵,态度与给付彩礼前截然不同,双方自此经常发生矛盾,期间甲未与乙举行婚礼也未实际退换彩礼款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评析

本案例中因为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况,因此甲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