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婚后不久,因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引发了许多矛盾,长期分居,因此甲诉请离婚,乙认为自己为婚姻投入了很多金钱和诸多精力,订婚结婚都耗费了大量精力,现婚后不到半年就以分居的离婚方式脱身,如果离婚,请求甲赔偿其精力损失费。
【法律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因为性格差异矛盾加剧和长期分居,感情确实已破裂,应准许离婚,而乙以与甲订婚及结婚的诸多精力支出,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依法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