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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孩子拒做亲子鉴定 无正当理由推定系亲生
时间:2017-08-15 21:10:43    浏览次数:575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单身母亲,因孩子长大需要越来越多的费用遂以孩子的名义将男友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陶某履行抚养义务,而乙在法庭上说,孩子和他之间既无父女关系之名,又无父女关系之实,现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并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也提供与乙的聊天记录等,以证明乙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乙承认微信聊天记录,但不愿做亲子鉴定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评析】

如果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按照民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并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强迫其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也就是说,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这时原告方须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系其生父,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主张。甲已经提供了聊天记录证明了被告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应推定原告孩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