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两家合资买的婚房,吵了一架后甲为挽回婚姻,双方约定房子归乙一人,两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去房屋管理部门办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房子从两人共有变成了乙一人独有。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好转。后两人起诉离婚。
【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作出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屋归属乙一人所有,系双方自愿,也无证据表明附加条件,应为合法有效。
【评析】
这就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财产分割这两个法律问题。就像本案例,双方大人出资买房是在小夫妻结婚登记之后,又登记在小两口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甲对乙说,房子归你独有。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甲把自己所拥有的这套房产的1∕2份额“赠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