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享有单位分给其房产一套,后单位对该房产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改造,遂与甲签订了《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拆迁改造后为甲在原地块置换新房。但是,甲未来得及为建成新房办理产权登记即去世。甲在临终前留下遗嘱,将置换来的房产留给其中一子乙;其他子女对此均无异议。但是,当乙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被告知需公证处公证或法院生效文书为依据,才能为乙进行房产登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本案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甲生前单位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甲,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