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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捞人”的名义诈骗犯人家属
时间:2017-08-19 20:59:11    浏览次数:631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的儿子因为涉嫌参与一起贩毒案被警方抓获。非常着急,为了将儿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农某便找帮忙找关系“捞人”,乙找到丙一起谋骗取的钱财,两人决谎称需数百万元去跑关系,期间为了自己也得到好处,就跟协商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大数额甲乙得钱后并没有请人为甲的儿子办得取保候审,而是将骗来的上百万元瓜分后各自挥霍一空。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乙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