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小明联系甲欲购买毒品。同年甲将毒品交给乙,让其带到A市。甲乙商议共同购买毒品一并带到A市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平分。乙遂联系毒贩购买毒品,乙乘坐长途客车前往A市,甲则驾车前往A市。后乙多次组织部分毒品货源,指使他人运输毒品,联系下家并主导毒品交易,甲也多次参与毒品交易。
【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评析】
甲到A省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乙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组织部分毒品货源,指使他人运输毒品,联系下家并主导毒品交易,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