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系某医院妇产科医生,乙系接生员。甲乙两人合谋买卖出生证明,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先由甲利用在医院工作之便,收集好需要办理出生证明的小孩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办证费用,然后将资料和办证费邮寄和汇款给乙,乙收到资料及办证费用后,利用其是接生员可以为之前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证明的关系,虚构某某小孩是自己接生的理由去办理婴儿出生证明,再寄回给甲通知家属领取,两人从中获利。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无视国家法律,为谋私利,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