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分别住在A,B两市。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气枪、仿真枪支图片进行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货款,扣除利润后再通过微信将钱转给其上线乙,并告知乙买家地址,由乙将枪支零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分批发货进行交付,从中赚取差价。该贩卖的气枪、仿真枪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依靠微信联络、发布广告,贩卖非军用气动枪支,甲乙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