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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为贷款将其所有土地使用权商住楼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然而,然而A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或违背为买受人解除抵押、予以备案的承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订单等方式,将已在抵押的商品房作担保,向被害人借款或者用于抵顶债务或者进行销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
A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