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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在就职期间利用其民政局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在项目审批上给予便利。为此并且多次收受贷款公司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数百万。某会计事务所接受甲所在单位委托,承揽了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业务。为此,甲收取了会计事务所给予的感谢费。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评析】
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