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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具体案例分析
时间:2017-08-08 15:23:55    浏览次数:46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在就职期间利用其民政局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在项目审批上给予便利。为此并且多次收受贷款公司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数百万会计事务所接受甲所在单位委托,承揽了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业务。为此,收取了会计事务所给予的感谢费。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评析】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