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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赠房一方不协助过户
时间:2017-08-09 14:33:07    浏览次数:602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将三层楼房赠给儿子约定后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名下,一直由与其祖父母居住使用。后丙要求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析

在离婚时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赠与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当协助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